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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
[ 2005年8月26日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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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99 年5 月28 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我国民航总局国际司司长王荣华于公约开放签署的当日,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截至2005 年1 月18 日,共有71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公约,61 个国家和欧共体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约应当于第30 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 天起生效。2003 年9 月5 日,美国成为批准公约的第30 个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因此,公约于2003 年11 月4 日生效。
一、有关背景情况
1929 年,各缔约国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于1933 年生效。华沙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私法领域的主要国际法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和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航空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5,000 金法郎(约合10,000 美元)。华沙公约生效一段时间后,一些国家提出其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过低,1955 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将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250,000 金法郎(约合20,000 美元),该议定书于1963 年生效。华沙公约及相关修订议定书、补充性公约所确立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有关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总称华沙体制。我国政府于1958 年7 月20 日加入了华沙公约,1975 年8 月20 日批准了海牙议定书。随着世界航空业的发展,华沙体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航空运输的需要。1995 年9 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第31 届会议要求加快华沙体制现代化的进程。1997 年5 月,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30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公约草案。1999 年 5 月10 日,“航空法国际会议”外交大会在蒙特利尔召开,121 个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1 个非成员国、11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于5月28 日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公约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主要内容,是在对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重大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方面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共7 章57 条,主要内容是:(一)确立了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有序发展,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二)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即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包括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国际运输;(三)规定了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四)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与华沙体制相比,公约最大特点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 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 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 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在第二梯度下,对超过100,000 特别提款权的部分,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规定了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的方法(包括电子手段)均可作为运输凭证,从而使得运输凭证更加简便、更加现代化;(六)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先行给付的义务,对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伤亡等损失的,航空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属迫切的经济需求;(七)规定了因旅客伤亡而产生的索赔诉讼的管辖,在《华沙公约》规定的四种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地作为第五管辖权法院;(八)规定了旅客延误和行李、货物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九)规定了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和退出程序以及与其他华沙公约文件的关系,公约生效后,将在缔约当事国之间产生替代旧华沙体制各项公约的效力。
三、批准公约将对我国民航业产生的影响
1、批准公约有助于我国国际航空运输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公约对华沙体制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为适应航空运输的发展需要,对运输凭证进行了简易化和现代化,大幅度提高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果我国继续沿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运输凭证制度和赔偿责任制度,那么我国航空公司的运输规则方面就会落后于世界上的主要航空公司,从而削弱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我国航空公司与外国航空公司进行代号共享和加入国际航空联盟等战略性合作的开展。2、批准公约有助于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运输凭证制度的简化,有利于消费者更便利地使用航空运输服务;双梯度责任制度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更大范围的保护;在发生航空器事故时,先行给付部分款项,有利于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紧急经济困难;对承运人保险的要求,则使航空运输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3、批准公约不会对航空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实际上,早在1995、1996 年,国际航协就通过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IIA)和《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运人间协议的措施的协议》(MIA)。这两份协议要求参加的航空公司放弃华沙公约中有关责任限制的保护,旅客可以援引其住所地法获得赔偿;对于100,000 特别提款权以下的索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我国的国航、东航、南航已分别加入了IIA 和MIA。所以,实际上我国主要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已经基本采纳了公约规定的最核心的旅客责任制度。
4、批准公约有可能会增加航空运输企业的保险费用,但影响有限。赔偿限额提高后,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增加保险费,但保险费用提高的空间有限。事实上,保险费率的高低更多地取决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记录。
四、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对批准本公约的意见
2004 年2 月,包括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内九家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输企业参加了民航总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与会代表研讨了提请国家批准该公约的问题,并于会后提交了正式的书面意见。各航空运输企业普遍认为,批准该公约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航空运输与国际接轨,使我国民用航空运输融入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
五、关于公约在香港、澳门的适用及保留问题公约第56 条规定:“一国有两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在各领土单位内对于本公约处理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该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或者只适用于其中一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该国也可随时提交另一份声明以修改此项声明。”2004 年1 月,外交部驻澳门公署通过外交部转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先生的信函,希望我国在批准公约后,能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04 年3 月,外交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公约适用问题的意见。2004 年5 月,外交部驻港公署转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称特区政府原则上同意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香港,但现阶段不能确定完成立法工作的具体时间,因此建议中央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向有关方面表明,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中声明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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